六部门关于印发《界首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阅读:11157次   字体大小:[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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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农委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620号)和《阜阳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3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三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市财政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安排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在脱贫攻坚期间,市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聚焦脱贫攻坚主战场。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民宗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意见及时把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脱贫攻坚阶段,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17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政办〔2017〕1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政办〔2017〕12号)整合使用各类涉农资金,并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225号)要求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补助,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于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重点是产业扶贫、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康脱贫、就业脱贫、金融扶贫(扶贫小额信贷)、光伏扶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等;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围绕全市扶贫工作部署,重点支持脱贫攻坚十大工程: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如道路绿化、景观路灯、村民活动室、文化广场、旅游区停车场等。

  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工作,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225号)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办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市扶贫办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加强对本地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市扶贫办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充实完善县级扶贫项目库,做好项目与资金的对接。加强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控,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及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贫困户个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惠农系统“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 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人社、教育、民政、卫计等有关部门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商财政局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扶贫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人社、教育、民政、卫计等有关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四)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使用扶贫资金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市财政会同扶贫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调度分析,定期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序时进度,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部门和乡镇,在绩效考核中按有关规定扣分并进行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将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六条  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人社、教育、民政、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扶贫资金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对滞留一年以上的财政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大的单位,核减下一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界首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40号)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