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后期处置办法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后期处置办法是针对中期监控发现的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三种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 1、警示提醒 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
(1)适用范围 ①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的。 ②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情节轻微的。 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④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组织认为必要提醒的。
(2)实施方式 ①信访约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思想、政治、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约谈,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做出回答或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②询问函。针对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党员干部发出询问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说明或提出整改措施。 ③重点提醒。针对党员干部民主测评反映出的问题,或者可能出现腐败风险的重要关口,以提醒书或面谈的形式进行重点提醒。如针对职务升迁、岗位调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有可能发生廉政风险的事项进行提醒。
2、诫勉纠错 诫勉纠错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廉政风险问题,及时纠正其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督促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
(1)适用范围 ①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②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的,有失职渎职、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尚未造成损失的。 ③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实施方式 ①告诫劝勉。对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告诫,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②纠正偏差。对在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通过书面或面谈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3)实施期限 诫勉纠错的期限根据诫勉纠错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诫勉纠错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相应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责令整改 责令整改立足于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以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通过限期整改和强制履行,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1)适用范围 ①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的。 ②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③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
(2)实施方式 ①限期整改。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②强制履行。对诫勉纠错仍未改正的,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剖析其错误根源,强制其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跟踪督导。
(3)实施期限 责令整改的期限根据责令整改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令整改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相应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替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处置结果的运用
(1)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2)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3)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在纠错和整改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4)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对象可向本级或者上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受理机构调查了解后,应予以答复。
界首市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