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专项行动为。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势头,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信运营商将关停其户名下所有通信业务,金融机构将暂停其户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相关业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我市曾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手机卡、物联网卡的人员,要主动前往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讯运营商网点注销相关银行账(卡)、手机卡。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注销开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实名登记人,相关机构将依照有关程序实施联合惩戒,由省联席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曝光被惩戒人名单。通讯运营商对被惩戒人实施5年内只保留1张电话卡且不得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的惩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
四、广大群众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一、向违法犯罪分子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信运营商将关停其户名下所有通信业务,金融机构将暂停其户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相关业务。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我市曾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手机卡、物联网卡的人员,要主动前往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讯运营商网点注销相关银行账(卡)、手机卡。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注销开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实名登记人,相关机构将依照有关程序实施联合惩戒,由省联席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曝光被惩戒人名单。通讯运营商对被惩戒人实施5年内只保留1张电话卡且不得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的惩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
四、广大群众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阜阳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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