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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取消环保标志办理业务

发布日期:2016-08-16   阅读:1154次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依据环保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为方便广大车主,根据阜阳市环境保护局的指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不再受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业务。(饶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