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购赃物 社区矫正引正途
发布日期:2015-11-12 阅读:1002次
“我没有犯法吧?都不知道法院是怎么判的,我又不知道那是赃物,就算那是偷来的,又不是我偷的。”刘某一脸的无辜。
“你也二十来岁了,也有大专学历,难道没有判断赃物的常识吗?其实你懂得识别,只是你还不能接受自己触犯了法律的事实。”
“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又没偷没抢,这样也算犯罪?真叫人不理解。”刘某还在强行解释。
“既然是赃物,卖方很明显不是物品所有人,他本就没权卖,你又怎么能去买呢!”
“……”
还记得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刚来代桥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时的对话,当时的刘某一脸的不服气,或许是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或许是心理上的难以接受,刘某被判了刑还不愿承认自己犯了罪。
2014年10月,刘某在常州打工时,收购被盗来的电动车电瓶,被裁定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入矫宣告仪式上,代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耐心地解释法律意义上赃物的定义及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相关知识,消除刘某思想上的误区,端正其认罪伏法的态度。
9个月的社区矫正期间,工作人员通过集体教育与个别谈话相结合,彻底纠正了刘某的错误观念,刘某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管理,积极参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及公益性劳动。
近日,刘某已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前不久,刘某还向司法所咨询,他的社区矫正经历是否对他考教师有所影响,想要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王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