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围绕执法检查报告,一些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进行了热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继开展专利法执法检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又开展了著作权法执法检查,彰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党中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贯彻与推动,同时也是推动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融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23号小组就带您看一下各位委员、代表都发表了哪些意见?
著作权涵盖领域应更加全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注意到,“我们在执法检查活动当中基本上没有看到将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也没有看到将那些具有独到的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图进行著作权登记,无论是工程所在的企业还是形成设计图的工程设计者本人,均没有类似文学艺术作品拥有者所具有的版权意识。”
吴恒针对著作权法实施现状提出了一些思考,他认为目前著作权涵盖的领域不足。“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新型传媒技术的发展,电子类产品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渐增多,与之相类似的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问题,其较早地受到著作权法的关注。但是这些电子信息类的著作权问题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对著作权的一些不全面的认识,他们更多地认为著作权只是关于文学艺术领域的。许多人还认为该法所涵盖的领域很小,并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交集较少。”吴恒说道。
吴恒认为,著作权法对于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也具有重要的保护与支撑作用,建议有关部委应当像重视正版软件一样,关注工程设计方面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涵盖领域不全面的问题也引起了龙超云委员的关注。她认为,要注意中国传统优势的领域文明成果的保护。比如说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饮食文化,中国生物多样性如遗传基因资源,等等,都应该在著作权法中加以保护。
用网络化思维应对侵权
在赵少华委员看来,“互联网+一切”的形式催生了网络文化、网络音乐、网络电影、网络游戏等新的业态。基于网络信息传播规律,有传播速度快和覆盖面积广的特点,网络著作权又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的话,更容易给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要更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品的创新,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提高侵权的代价和违法的成本,以震慑违法的侵权行为。”赵少华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姚晓英在发言中以每天都在发生的侵权事件举例,“今天,我们看很多微信号的推送,一定会标明‘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的字样。这就意味着,网络编辑时的图片侵权行为,如果没有被发现,这件事就当没有发生;被发现以后,只要侵权就删除。这种做法不符合法治思维,也不符合保护原创者著作权的理念。”
姚晓英认为,网络化时代,需要用网络化的思维和网络化的游戏规则来保护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原创权利。“对著作权人核心创意能力和权利的保护是对一个国家原创能力、原创思维的一种保护,建议网络化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要用网络化时代的思维来面对我们实际造成的侵权后果。”姚晓英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