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16-04-11   阅读:5202次   字体大小:[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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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