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十六号)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一、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本市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观察等管控措施的。
三、返回我市、进入市区内人员拒绝接受所在单位或村(社区)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说明旅行经历和人员接触情况的。
四、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的。
五、不听劝阻举办、参与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活动或不同家庭成员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或者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的。
六、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或车站、单位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防控措施的。
八、以故意逃避、隐瞒等方式拒绝、妨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九、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诽谤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社区)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十一、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二、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三、散布谣言,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决定、命令,擅自组织开展场所营业、群众聚集、车辆营运等活动的。
十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七、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
十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九、非法捕杀、贩卖、运输、加工、消费野生动物,或者从事活禽市场交易的。
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垃圾的。
对上述涉疫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一经发现,立即受案查处,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界首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