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十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战时期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现就禁止城乡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制造销售孔明灯。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要逐商户进行检查。
二、严禁燃放孔明灯。请广大城乡居民积极遵守。
三、严格落实村(社区)网格防控,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
四、一经发现有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12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界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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