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安徽省园林城市,建设“品质慢城、乐居界首”,我市于2017年3月出台了《界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现予以对外发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认真遵照执行,人人为争创安徽省园林城市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障城市绿地有序实施,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按照城乡规划依法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需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
第六条 城市绿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绿线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时起暂行。
界首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障城市绿地有序实施,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按照城乡规划依法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需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
第六条 城市绿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绿线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时起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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